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9-07-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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