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9-10-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述案情,经研究认为: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坏倒塌时,张顺芬不在当地,李家利用旧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约定,双方仍是典当关系,不发生原房主产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张顺芬于1982年起诉要求回赎,应予准许,但按约定付足典价,并对李家重建所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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