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0-03-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十五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诉争的三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能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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