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2-07-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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