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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92-07-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萍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续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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