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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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