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93-07-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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