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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1997-05-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3000多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确定为120人。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工作应于199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7天。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克辉负责召集。

附: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台湾省籍同胞人数参加协商会议代表数

北京市14266

天津市8434

河北省7693

山西省1291

内蒙古自治区1831

辽宁省14286

吉林省2922

龙江省3952

上海市13546

江苏省14466

浙江省16356

安徽省6213

福建省1204315

江西省14326

山东省4962

河南省5273

湖北省4792

湖南省5873

广东省25699

广西壮族自治区3882

海南省29519

重庆市2961

四川省4242

贵州省1741

云南省3402

西藏自治区00

陕西省2011

甘肃省1121

青海省641

宁夏回族自治区3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81

中直机关4

国家机关6

解放军驻京单位2

总计336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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