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广大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出租房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房屋。
下列房屋视为出租房屋:
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获取收益的;
㈡用于出租的大型商(市)场内的营业场地、柜台或橱窗;
㈢将房屋以承包、委托方式交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㈣以其他方式出租、转租的。
二、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㈡房屋的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㈢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受到限制的;
㈣违章建筑;
㈤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
㈥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三、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及年检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应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指定的流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站(设在各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㈠出租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㈡租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㈢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㈣租赁双方责任人的婚育证明。
五、经备案登记的出租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租用房屋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合法凭证。
六、出租人在完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后,应与该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持《房屋租赁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七、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八、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㈠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㈡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㈢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㈣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㈤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由县、区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涂改、转借《房屋租赁证》的,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房屋租赁证》,并可处以罚款。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各级公安、房管、工商、税务、城建、卫生、计生、教育、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等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城市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十二、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9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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