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遵府发〔2008〕32号 |
颁布日期:2008-11-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府发〔2008〕3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各单位:
房地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的重要机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发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房地产形势分析会,及时掌握情况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各级发改、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综合执法)、国土、环保、水利、园林、人防、消防、气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房地产开发流程,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限时办结的具体办法并公布实施。同时,建立完善服务承诺制,提高工作效率,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着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好务。监察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情况进行专项督察问效,并将其作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从今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收购部分普通商品住房,以解决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安置还房房源问题。在房屋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加快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财团投资我市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稳定发展
(四)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合理制定供地计划,适时调整土地供应数量;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国土部门拟定缴付计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三是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保证金的首付比例;四是对于出让条件成熟的国有土地,可由原来的成熟一批出让一批调整为成熟一宗出让一宗;五是按照“特事特办、即审即办”的原则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六是对于大宗出让的土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办理土地登记。
(五)实行相关费用缓缴办法,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开发成本,激活消费市场。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管理部门拟定分期缴交计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首期缴纳应缴额的50%,余额在1年之内缴清。二是建安劳保统筹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拟定分期缴纳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首期缴纳应缴额的25%,余额在1年之内缴清。三是对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作为所有权人应缴纳的维修资金,延至项目初始登记时收取。四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分期缴存、动态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分期缴款计划,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首期缴纳应缴额的30—50%,余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缴交。五是人防异地建设费,首期缴纳应缴额的50%,余额在半年之内缴清。六是不再收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首付款继续执行20%的比例;改善型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统一执行30%。夫妻双方都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七)加大职工存量补贴兑现力度,鼓励住房消费。对按规定应享受存量补贴、因单位缴存的房改资金不足而未得到兑现的职工,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房改部门调剂资金优先安排兑现,并在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由房改部门将职工应兑现的存量补贴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款帐户,冲抵职工购房款。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产市场消费。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由购房户提出申请,按以下标准实行财政补贴:购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交易总额的0.5%补贴;购房面积90—130平方米的,按交易总额的1%补贴;购房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交易总额的2%补贴。三是个人购房居住超过5年对外销售的普通商品房免征营业税,但不享受财政补贴。四是各地一律不得违法预征或变相提前催缴相关税费。
(九)加大金融支持和融资力度。一是银行恢复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增加信贷规模;二是规范民间借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国家法律许可的利率,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投入房地产开发;三是禁止非法民间借贷。对已产生的高利贷,一律停息挂帐;四是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贷款的比例,从目前抵押价值的50%提高到70%;五是银行对涉诉的抵押物应降低超额抵押部分的保全请求;六是司法机关对查封的标的物,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逐步解封,由房管部门监管销售资金,并按比例返还债权人;七是房管部门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受理抵押登记。
三、依法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
(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人防、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加强项目批后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后建设不走样;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重复抵押、一房多卖、误导消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房开企业合理确定房价,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加强监管的各项措施,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五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二手房流转,盘活二手房市场,推进一手房市场发展。
(十一)加大违法违规房开企业查处力度。对违法经营、损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理。一是对“问题楼盘”进行全面审计,查清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二是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转移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严查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帐户的违法行为,追回转移的资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实施;三是依法及时查处高利贷行为,规范金融市场;四是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切实加大拆除违法建筑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专项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严厉打击“非法房开”行为,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拆违打非”工作。
(十三)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已成立市整顿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核查,拓宽思路,妥善处置”的原则处理好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心城区要以排查出的“问题楼盘”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包案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对“问题楼盘”采取“一楼一策”妥善处置,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房地产开发突出问题的处置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十五)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
(十六)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置,化解矛盾,盘活项目,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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