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筑府办发〔2008〕138号 |
颁布日期:2008-09-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8〕13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
《贵阳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贵阳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气象探测是整个气象工作最根本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科研、生态环境保护及人民生产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声誉,加强气候变化应对工作,进一步增强气候监测和气象服务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为切实加强我市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以下简称“三性”)气象探测资料的场所,气象探测资料是否具备“三性”,直接关系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关系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不受破坏。
二、建立和完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按规定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图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听取气象部门的意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市、集镇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和规划用地审批关,在审批气象台站周边的建设项目时,必须经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搬迁,且搬迁和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全部费用,由造成气象台站搬迁的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加大气象执法力度,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破坏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对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