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69号 |
颁布日期:2007-05-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6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落实2007年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落实2007年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按照《关于省委、省政府2007年“十件实事”建立责任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10号)精神和省建设厅黔建房改通〔2007〕138号通知要求,为确保完成2007年廉租住房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目前廉租住房工作开展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各区、市、县廉租住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认真落实建设部提出要在2007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将各区、市、县的廉租住房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2007年9月30日前各区、市、县设立住房保障专职机构,落实人员和明确职责;出台符合实际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10月31日前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拟定近期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方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建立资金专户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各区、市、县要在2007年6月底前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并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要求,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从2007年开始,一是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直接拨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四、按照《建设部通报2006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要实现应保尽保”的要求,为确保完成2007年解决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一目标,现将2007年我市廉租住房目标进行分解(见下表)。
贵阳市2007年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承担目标的区、市、县目标值(户)
1云岩260
2南明240
3小河15
4高新区10
5花溪45
6白云80
7乌当90
8清镇市80
9修文县80
10开阳县70
11息烽县30
合计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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