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163号 |
颁布日期:2007-12-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16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政务大厅实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并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即每天早晨上班时和下午下班时必须打卡考勤。确因工作原因,需提前回单位交换文件的,应提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本办法“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政务中心督查处如实记录并按月通报,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
二、请假制度
(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请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三)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政务中心督查处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并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4.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五)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由所在单位安排到政务大厅窗口临时替岗的人员,应在事前报政务中心督查处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政务中心督查处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一)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请假期限内;
(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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