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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非法堆浸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政办发(2008)181号
颁布日期:2008-09-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政办发(2008)18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非法堆浸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关于整治非法堆浸问题的安排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整治非法堆浸问题的安排意见

(州环境保护局二OO八年九月)

根据省政府与州政府签订的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目标:开展全州金矿整顿及监督检查,彻底解决黄金土法堆浸问题”的工作要求,按照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坚决取缔分布在我州境内的非法堆浸点,彻底解决污染环境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州环境保护局安排各县市对全州境内堆浸提金点开展自查摸排,大部分县市已引起重视,程度不同的开展了工作,上报了调查摸排表,但工作进展不平衡。6月26日,由州环保局组织人员深入合作市部分矿山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非法堆浸问题虽然在近年由环保部门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今年以来,由于受金价上涨的利益驱动,矿山开发商蜂拥而至,滥采乱挖,非法堆浸。个别县市政府为了让财政收入和招商引资“成果”不受干扰,对非法堆浸视而不见,环境执法受到干扰,使得非法堆浸出现反弹。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州非法堆浸问题的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安排意见。

一、非法堆浸的现状

从各县市自查上报和州环境保护局的调查情况来看,非法堆浸大多分布零散、面大、点多,地处交通不便、偏僻、人口稀少的地方,有些是经县市政府许可、有些则是县市国土部门批准和村民盲目引进的。县市政府随意降低环保门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招商引资、财源建设名义进行开发,企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进行非法堆浸。同时,县市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生态植被破坏严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据不完全统计,全州共有非法堆浸点30家,包括州、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关闭的16家。

二、存在问题

全州违法金矿探矿点将低品位氧化矿进行土法堆浸,规模小、投资少、见效快,无防污设施,对资源利用浪费大、对环境污染和植被破坏严重,合作市、夏河县非法堆浸情况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探矿点大多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矿点开采中开发无序,部分地段大面积开挖后,山体裸露,满目疮痍,生态植被破坏严重,造成局部地段水土流失;

2、固体弃渣乱堆乱放,占压草原植被、河道,危险化学品器具乱抛乱扔,生活污水、垃圾随意排放;

3、分洪渠、泄洪道、防护围栏等环保设施、排污设施不完善;

4、堆浸规模、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个别县市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发展成果,有的对非法堆浸企业实施“重点保护”,出台土政策阻挠、干扰环境执法,对州级环保部门建议关闭非法堆浸置之不理,甚至抵触。因此,执法监管出现“真空”,滋长了非法堆浸有增无减的势头。

6、州环保局曾在2007年两次向合作市、夏河县政府下发关闭非法堆浸点的建议书,没有引起县市重视。州政府组成的工作组也就两县市非法堆浸问题曾提出停产关闭,但关闭问题至今未得到落实。

三、工作安排

对当地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各级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整治非法堆浸作为省政府与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能否全面完成2008年甘南州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关键。

1、合作市、夏河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对整治非法堆浸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安排相关部门在自查整治的基础上,扎实有效的开展清理、整顿、关闭工作,坚决整顿关闭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的堆浸点。其他县也要对境内堆浸点进行全面清理、关闭,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抓出成绩、取得实效。

2、州政府牵头组成全州整治非法堆浸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州长为组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为成员,对各县市,重点对合作市和夏河县清理整治非法堆浸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3、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堆浸工艺。今后凡在州内资源开发中,严格环保准入,禁止和取缔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技术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破坏、污染的开发建设项目,坚决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4、加大资源整合利用工作力度,对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立项审批的有色金属矿山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对单个矿山编制“环评”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发。

5、坚持“谁开发、谁复垦,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生态破坏和固废污染环境的堆浸场和采矿点,必须及时回填治理。已经收缴的生态恢复抵押金,必须专项用于生态植被恢复治理,生态植被的恢复治理工作必须经政府组织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通过。

6、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未经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堆浸,由州环保局向县市政府下达关停建议书,由县市政府于今年10月底前组织全面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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