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字〔2007〕38号 |
颁布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环境保护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
政字〔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邢台晶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不能稳定达标或排放污染物量大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对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联动。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企业的法人是本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制定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在限期内完成任务。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要分别向县、市环保局提交治理方案及实施计划,并在每月末向市环保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治理进度。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限期治理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治理技术和信息。发改委、财政、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落实。各企业要及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制定监测方案,经市环保局审定后进行监测,监测达标后要立即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五、对重视程度高,落实行动快,积极开展治理工作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从环保治理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拖延不治理的排污企业,将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二○○七年五月八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度环境保护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