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政办函〔2008〕90号 |
颁布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政办函〔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市财政局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预算部门
派驻财政监察组(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市重点项目和市直重点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源头监督力度,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财政监督职责,按照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责任分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累计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规模较大的在建项目,以及市政府列为重点管理的其他支出项目;年度预算数额较大、预算管理任务较重的市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派驻财政监察组(员)。
第三条监察组(员)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派驻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派驻。
第四条监察组(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财政、财务政策水平,具有财政、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五条监察组(员)人员,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内部选派,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岗制度。对监察组人员的考核,由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监察组(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纳入预算,保证监察组(员)正常办公需要。
第六条监察组(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受派部门和单位的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领取派驻部门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不得享受派驻部门的福利,不得在受派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七条财政监察组(员)的职责任务:
(一)监督派驻部门(包括所属单位,下同)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及制度情况;预算编制的程序和内容;预算内外财政收入及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管理情况;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审核预算的变更、追加;对专项资金支出审核签字;对会议、接待等消费性公务支出实行总额控制。
(二)对派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从获得立项批复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实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支出事项的决策,审核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设计变更、建设项目标底制定及招投标执行,审签项目资金的支出。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财政监察组(员)对派驻部门和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研究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变更、追加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等有关会议,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活动。
(二)调阅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印发的,与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专项项目执行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检查派驻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向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了解与财政、财务工作有关的情况,向与派驻部门有资金往来的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派驻部门的存款。
(四)根据实际需要,可提请市财政局组织对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财政监察组(员)除履行规定的监督职责外,不得干预派驻部门具体的财政、财务管理活动,不越权处理派驻部门其他工作。
第十条对财政监察组(员)发现的派驻部门财政违法行为,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财政监察组(员)应当定期作出工作报告。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派驻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对本部门和项目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支持配合财政监察组(员)的工作,为监察组(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时通知财政监察组(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监察组(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提交监察组(员)审核、审签有关事项。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三)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有不配合、拒绝、阻碍财政监察组(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派驻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现财政监察组(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廉政制度规定的,应当向市纪委、市财政局反映或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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