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张政发〔2008〕90号 |
颁布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张政发〔2008〕9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张掖市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张掖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张掖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
第四条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张掖市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张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五条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有: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到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根据张掖市2006年和2007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建设项目报批情况调查,2006年度我市主城区新开工住房建筑总面积为46.04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5.02万平方米,2007年度新开工住房建筑总面积为35.35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1.7万平方米。两年合计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约6公顷,建设经济适用房840套,住宅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占两年新开工住宅总建筑面积的9.8%。
第九条根据《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张掖市城区“十一五”(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结合近几年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速度以及住房面积增长趋势进行预测,至2012年,我市中心城区总人口将达到26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达到28平方米。依此预测,2008-2012年,张掖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140公顷,住房面积总需求为1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建设住宅约32.6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十条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共计19050套,总建筑面积约163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共建设廉租住房11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下实施,项目建设限户型、限房价、限供应对象为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规划期内,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2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政府通过限户型、限房价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供应。该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建设中小套型商品住房11600套,建筑面积103.5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大套型商品住房)2150套,建筑面积27.5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际,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新建住房年度目标、计划为:
(一)2008年城区计划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33万平方米,可提供各类房源3750套。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住房23.5万平方米,占新建住房面积总量的71.2%,其中普通商品房2400套,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50套,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0套,1.0万平方米。
(二)2009年城区计划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32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约22.5万平方米,占新建住房面积总量的70.3%,可提供各类房源3600套。其中普通商品房2250套,2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50套,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0套,1.0万平方米。
(三)2010~2012年,规划新建住宅11700套,总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9100套,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2600套(经济适用房1900套,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面积共57.5万平方米,占住房供应总量的70.1%。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40公顷,包括新增住房建设用地、存量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工业搬迁等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其中,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25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115公顷。
第十八条规划期内,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中,经济适用房用地20公顷,廉租房用地5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用地78公顷,其它商品住房用地37公顷。
第十九条新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如下:
(一)2008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28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4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1公顷。
(二)2009年,供应住房建设用地28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2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4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1公顷。
(三)2009年~2012年,共供应住房建设用地8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建设用地6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2公顷,廉租房建设用地3公顷。
第五章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节约、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主要措施有: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自2008年6月1日起至规划期末,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三)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城市规划、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种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五)对于已出让居住用地,在坚持“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原则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户型比例问题。原则上单个项目达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70%以上”。允许同一区域内多个项目联合达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70%以上”。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土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区位合适的居住用地调整规划要点,即适当提高容积率和中小套型住房比重,以扩大本市中小套型住房的建筑面积,利于区域平衡。
第二十一条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措施有:
(一)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采取切实措施抑制房价上涨过快。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相关项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面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研究制定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保障力度,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确保完成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在公开出让部分经营性住宅用地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为公开出让的条件,由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
(二)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推行租金补贴方式,适当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增强廉租住房对本地最低收入户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三条继续开展零星危旧房改造。为促进规划区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对城区的零星危旧房进行拆迁改造。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信贷政策,发挥税收、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第二十五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主要措施有:
(一)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不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强化管理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增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第三十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一)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二)年度实施计划应与住房需求变化相协调。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共住房预登记情况对每年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的年度实施计划予以施行。
第三十一条其它政策与策略主要有:
(一)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
(二)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具体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以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规划由张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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