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9〕191号 |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张掖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张掖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9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2009年9月10日)
为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更好地帮助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增加财产性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政办〔2009〕73号)等规定,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的基本原则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机制,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性质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家投资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资形成的国家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市政府各种形式投入资金形成。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
三、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的对象和范围
(一)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在可供购买的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各县区应制定和执行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廉租住房,近期优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常住城镇非农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4.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廉租住房不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低保户在购买廉租住房后,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的申购流程
(一)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程序按照《张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组织实施。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四)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以防止发生纠纷。
(五)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对将有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实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价格
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的价格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核定,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权属交易
(一)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二)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满5年的可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如病亟需资金等)转让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投资收益等因素后回购,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五年内需退出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购买价格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对于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全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利息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具体办法各县区根据实行情况确定。
七、实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参照《张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统一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八、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回收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回收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回收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加强和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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