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5〕160号 |
颁布日期:2015-06-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4日
张掖市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有关精神,为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充分发挥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监管作用,提升环境监管效能,营造全民治污格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6县(区)65个乡(镇)、街道878个行政村、社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县(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四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全面落实“八定制度”。即: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构建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环保办公室,明确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环保工作专门机构,落实各项环保工作措施。
网格内可设立网格长和网格员、巡查员等日常工作人员。网格长可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或网格所属村委会、社区选派社长或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跨网格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协调处理。网格员可由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干部或者楼院长、居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网格内单位的环保干部等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一般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现场制止和上报。巡查员一般应由相应社(组)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网格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巡检,协同网格员现场制止网格内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
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对各县(区)进行考核;
二级网格:各县(区)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各乡(镇)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台账。
四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规划、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工业园区负责组织编制园区环保规划、规划环评和年度计划,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负责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区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张掖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领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1.环保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县(区)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示、公告;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2.发改部门职责: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协调和推进全市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工信部门职责: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等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负责做好优质煤的储备;负责工业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锅炉的改造、替代工作,协同发改部门开展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落实。
4.建设部门职责: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制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6.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并监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7.国土资源部门职责: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
8.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公安、商务部门加强老旧营运车辆报废的管理。
9.水务部门职责:负责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审定河流湖库纳污能力;参与水生态保护,负责湿地生态补水工作;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以及使用入河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口进行取缔严格水源热泵等取水审批,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
10.农业部门职责: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等技术;负责秸秆焚烧监督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废旧农膜回收、尾菜处理等措施;负责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
11.林业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督促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12.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负责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影响程度的调查与鉴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13.湿地(园林)部门职责:负责对其主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14.安监部门职责: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排除环境安全隐患;负责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15.统计部门职责: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国家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16.商务部门职责: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负责执行国家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协助环保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负责对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和废旧家电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17.文广新部门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18.规划部门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征询环保部门的意见;将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19.人社部门职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20.教育部门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工作;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在重大空气污染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21.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对经营范围涉及环境保护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的审核;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停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22.质监部门职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油品、燃煤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执行车用燃油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
2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参与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24.畜牧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协助环保部门对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25.铁路部门职责: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会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铁路环境噪声污染规划,落实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要求,防治和减轻环境噪声、电磁波污染;负责铁路运输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
26.电力监管机构职责:执行地方政府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的决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等措施;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27.公用事业部门职责:负责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停、限水措施。
28.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环保、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国土、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工商、安监、建设、规划、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各县(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3.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健全完善乡镇(园区)环保机构。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
2.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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