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武政发〔2012〕120号 |
颁布日期:2012-05-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发〔2012〕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通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不断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居住环境、加速城乡空间融合,促进经济、人口要素集聚,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核心区及金武经济一体化建设,构建“一轴双城三组团”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十二五”期间,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80100套。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套,2012年—2015年每年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0套。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政府统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鼓励、组织城镇、集镇、村镇、工业园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武单位)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内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分步骤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用途,建设不同类型、规格、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建设标准和方式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60—90平方米以内的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享受各级政府补贴,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一)市县区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协议委托企事业单位代建,建成后政府回购。
(二)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中配建不低于总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园区管委会组织园区内企业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乡镇政府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
(四)工业园区、集镇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
(五)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六)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要求的国有农林场、村镇也可参与联合投资建设。
四、资金筹措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政府财政投入;
(三)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政府及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自筹资金;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也可以向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借款;
(五)按照省上的规定要求,市县区政府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签订代建协议,由代建单位投资承担项目建设,市县区政府按协议回购。
五、工程质量
(一)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它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依法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六、政策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年度公共租赁房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确保及时供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投资、资本金注入、土地出让金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投入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村镇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贷款,市县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贴息。
(三)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项目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细化任务,完善机制,加快进度,全面落实好建设任务。市建设局要牵头抓总,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审计、物价、规划、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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