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7-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维修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天水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维修对象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天水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维修对象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保证重建维修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省关于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倒损房屋的认定
第一条认定时段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遭受暴洪群发性地质灾害和“7.22”岷县漳县地震波及影响的倒损住房。
第二条认定范围仅限于暴洪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认定为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建损坏,或非承重构建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至少10个人工以上)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认定为严重受损房屋。损坏程度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认定为一般受损房屋。
第四条对于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的受灾户,以户为单位纳入重建范围。对于房屋一般受损的受灾户,通过生产自救开展重建。对需要异地整村新建的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直接纳入重建范围,不进行逐户房屋受损评估认定。
第五条对于灾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灾前户口登记为准。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列入重建维修范围:对因灾损坏的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厕所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房屋以及私自占地修建的违法违章房屋等。
二、重建维修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重建维修以村为单位,成立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区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为宜。评估小组成员民主推荐产生1至2名召集人。
第八条分散重建维修对象的审批
(1)受灾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要对上报的重建维修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不低于50%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并上报县区重建办;
(5)县区重建办对乡镇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要会同市灾后重建办组成联合工作组,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核实后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易地集中重建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区重建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址及拟搬迁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易地集中重建规模要求不低于50户,50户以下安置点不超过易地集中重建总数的20%,50户以上要达80%以上。
三、重建维修管理
第十条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县区政府,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灾区农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集中重建的,由乡镇政府和集中建房对象签订协议;分散重建维修的,由乡镇政府和重建维修对象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重建办要按照分散自建、原址集中重建、易地集中新建,分类统计重建维修对象,逐户拍摄户主与倒损房屋的照片,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要求,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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