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庆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庆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批示,认真吸取事件深刻教训,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和综合治理,全面防控环境污染,坚决防止此类问题在我市境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7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为抓手,通过严查、严管、严纠,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靠实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管理。按照省上确定的“省级巡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环保大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市级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依法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查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各类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实现对辖区企业执法监管的100%全覆盖目标。
(三)统一查处标准。对2014年12月31日前无环评手续已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对没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建成投运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解决。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三、工作重点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石化、化工、油田、煤炭、水泥、冶炼以及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
2.工作内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专项检查,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①各市州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对2014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②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③燃煤小锅炉、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施工场地抑尘措施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厅、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
(二)水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化工、酿造、制药、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工作内容:以国家《水污染防治计划》为依据,重点检查:①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②化工、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③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废水排放情况;④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
3.现场记录:填写《重点废水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重金属冶炼、采矿、皮革鞣制和电镀重点行业企业
2.工作内容: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依据,重点检查:①《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②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③重点监控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④尾矿库管理和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重金属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2.工作内容: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应急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情况。②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③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记录: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
(五)核与辐射安全防治
1.检查对象: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重点检查: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②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及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③辖区内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存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④含放射性尾矿库安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核与辐射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六)土壤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有坑塘、渗坑、地表裂隙贮存或排放废水利用条件的企业,工业污染场地、废弃工业渣场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①建有蒸发池、干化池,产生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的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周边土壤污染情况;②造成土壤污染企业的治理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土壤及地下水排查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七)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
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①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八)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1.检查对象: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③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档住宅查处情况;④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自然保护区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局
(九)工业园区检查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2.工作内容:重点检查:①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②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③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工业园区、开发区现场环境检查记录》
4.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工作步骤
各县(区)要按照工作步骤,逐月填写月调度表,每半月上报工作进展简报。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各县、区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大检查《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学习传达;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2.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各企业要按照《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健全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帐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好企业档案信息表。
3.县区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要划出任务区块,分片包干,对企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市级督查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开展标准化监督管理,强化环境执法,做好信息公开等环保工作五项措施具体要求,采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县(区)检查重点进行抽查,重点巡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区,督促县(区)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5.总结报告阶段(2015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对辖区内环境污染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报送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报告。
6.后督查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30日)。针对县(区)检查和市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大检查任务取得实效。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将统一由市级挂牌督办。
(二)达到的目标
1.问题得到整改,环境风险降低。盯着问题做工作,督促整改看效果,通过解决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执法得到加强,企业依法生产。通过依法查处环境问题,锻炼工作人员执法能力,提高业务工作素质,全面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依法依规生产。
3.部门合作联动,提升协同能力。通过多部门共同参与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4.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健康发展。通过集中整治,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树立我市生态安全屏障综合实验区的良好形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是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根据任务确定人员、时限、内容及要求,靠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大检查行动启动后,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大检查扎实有效。
二要严格数据监测。各县(区)要加大监测力度,采取随机采样、随机监测等方法,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提供准确依据;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及时予以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谁执法检查,谁督促整改;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全程负责原则,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驻厂监察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适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五要强化预警督导。市上将对监察中发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可能造成区域限批、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和按日计罚的县(区)和企业,分别实施红、黄、蓝色预警。各县(区)要做好新老法平稳对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早报告、早研究、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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