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15〕72号 |
颁布日期:2015-07-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庆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精神,鼓励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足用活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落实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市上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县(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政府牵头,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完善房屋征收政策措施。各县(区)要健全理顺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依法赋予房屋征收执法主体资格,专门负责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尽快完善细化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取消货币化安置比例限制,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改造项目区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积极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对接,大力争取信贷支持,“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全部纳入贷款范围,已拨付的贷款资金要尽快使用。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倾斜性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优势,积极对接协商,争取将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和乡镇棚户区改造片区全部纳入贷款支持。对公共服务性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在财政年度预算中,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总额,足额列支10%的配套资本金。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条件。取消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30%保障性住房的规定,放开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凡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规定,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享受《庆阳市区旧城改造意见》有关政策。
二、鼓励住房消费,激发房地产市场发展活力
(五)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户籍要求等限制,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以团购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条件。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申请住房贷款,也可用其直系亲属购房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购房和办理住房抵押或置业担保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抵押比例不低于50%;无自有住房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审批权限下放县区管理部。
(七)支持从库存商品房中筹集公租房房源。住房保障工作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政府组织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出租,可将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抵顶租金;有条件的县(区)可采取政府回购或长期租赁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实行共有产权管理,面向保障对象租售。中央、省、市补助和县(区)配套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直接用于商品房回购。
(八)加大房地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房地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支持房地产业力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在相关资金存储方面优先倾斜。有关部门在涉及房地产企业信贷融资手续办理方面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积极稳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在建工程抵押形式向商业银行融资;对部分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过长的房地产项目中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且与住宅不相连的商业部分可提前验收登记。支持居民购房贷款,首套房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九)优化住房用地供应。市、县(区)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供应现状,加快编制住房用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及早确定住房建设供地规模和时序,其中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净地出让,对已“毛地”出让的,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好供地问题。对因土地使用权人主观原因造成连续闲置满2年,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要无偿收回。
(十)优化商品房开发审批建设条件。新审批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取消配建10%的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审查等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一条龙”服务。项目建设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2〕161号)规定,应缴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先按100万元预缴,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出具保证函,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由人社、建设、房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分批次缴纳。对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建设至标准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鼓励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支持本地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集团化公司,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缩短房产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时限,取消资质申报专家评审环节,资质延期换证的即报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申请晋升开发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业绩可合并计算,业绩认定以实际竣工面积和完成投资额合并计算。
三、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落实房地产业发展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本地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十三)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市、县房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加强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和政策研究。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落实房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健全房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预售项目、可售楼盘和租赁房源,做好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建立房地产业发展巡查制度,市督查考核、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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