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9〕 89号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平凉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
为加快全市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进程,保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质量,切实提高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达标评估规划
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指对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亦即对泾川、灵台、崇信、华亭、庄浪、静宁6县城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整体考察和综合评价。根据省上总体要求,我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分三年完成:2010年,灵台县、华亭县创建达标,通过评估验收;2011年,泾川县、崇信县完成达标,接受评估;2012年,静宁县、庄浪县完成达标,接受评估。各县要按照规划要求,早安排,早动手,扎实做好创建达标迎评工作。
二、评估范围、内容和分工
(一)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范围以县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区部分为中心,以县、镇两级党政机关,辖区内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创建达标和检查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包括语言文字的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其中:
1.综合管理: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
2.普及普通话:重点是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的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措施以及公务员、教师、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3.社会用字管理: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字情况。
(三)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市语委履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评估验收的组织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县创建达标和自查自评及迎评工作的组织,县语委履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四)达标评估实行目标管理。根据规划,由市政府和各县政府签订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和工作责任,依据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三、达标评估程序
(一)三类城市创建达标和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组织各部门、行业和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城市评估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市上规划的评估验收年限,提前一年启动创建达标工作。制定印发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创建达标及迎评工作实施方案,投入创建经费,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
2.组织实施。根据《指标体系》规定和“基本普及普通话,实现用字规范”的目标,重点落实县、镇两级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建设、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语言文字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具体任务,达到验收要求。
3.自查自评。在创建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基本齐全后,统一确定时间,组织各部门、行业和单位对照《指标体系》及《甘肃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县语委派出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和专家、学者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边查边改,边整边建。
4.撰写自评报告。各部门、行业和单位根据工作推动和整改情况,撰写自查自评报告。县语委在各部门、行业和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及督促检查基础上,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县政府的名义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5.组织预评估。县语委在认定本县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抽组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评估团,进行预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整改。预评估期间,市语委指派专家现场指导。
6.提出正式评估申请。根据预评估情况和市语委专家的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在具备接受评估的条件后,由县政府向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同时报送县语委及各备检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市上对三类城市评估认定
1.市语委根据全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规划,组织人力对当年验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县进行调研,审阅达标实施方案,并派出专家进行动态指导。
2.市语委根据受评县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确定评估工作安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受评县。
3.评估团赴受评县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并邀请省语委观察员进行监督指导,依据《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规定标准,在严格评估后提出认定意见。
四、评估操作办法
(一)评估团的组成。评估团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语言文字专家、学者、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组成,评估团团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评估单位的确定。评估团在受评县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评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县或镇政府机关,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随机检查县政府两个行政部门。
2.学校:随机检查城区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各一所。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县电视台、电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该电台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
4.新闻出版:检查县办报纸或期刊,随机抽看当年报纸或杂志中的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长途汽车站,一医院或宾馆,一邮局或银行、电信公司,一影剧院或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6.受评单位的确定:除定点检查的单位和一条街道外,其他受评单位,由市政府评估团在评估前从备检单位中随机抽取。
(三)评估团的任务。评估团分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与公共服务行业3个评估小组在受评县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听取受评县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汇报;
2.听取受评部门、行业、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情况的汇报;
3.查阅《评分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4.与受评部门、行业、单位有关人员座谈、进行问卷调查;
5.按照《指标体系》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6.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7.将评估认定意见向受评县政府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五、评估结果认定与公布
(一)评估的合格标准。《指标体系》满分为500分,另有13个加分因素为25分,共计525分。就受评县整体而言,三类城市达到规定分值的60%(300分),且一级指标A、B、C同时也达到相应规定分值的60%(分别为60分、120分、120分),方为达标;就受评县的某行业或某个具体单位而言,所得分值达到其规定分值的60%以上为达标。
(二)评估结果的认定。评估团对受评县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评估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整理,根据评估专家的评分,确定受评县的评估得分,同时,结合评估工作的组织、评估氛围的营造、评估宣传的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给出评估认定意见。评估认定意见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层级。
(三)评估结果的公布。评估认定意见由市语委报市政府审定通过,上报省语委、省教育厅审核并公布。
六、评估总结与奖励
(一)各受评县在评估验收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召开会议,表彰先进,并根据评估团的反馈意见,制定工作整改及拓展方案,巩固成绩,改进不足,稳步提高全县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二)市语委在全市三类城市评估工作完成之后,报请市政府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县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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