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9〕 19号 |
颁布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平凉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前阶段开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九年三月二日
平凉市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精神,根据甘肃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甘交发〔2009〕7号)文件精神及交通厅、公安厅2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将专项治理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和谐的经营秩序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条块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在“百日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查处非法运营的“黑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定点待客的非法营运车辆以及摩托车、客货运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治理主要线路、机场、车站、宾馆、医院、集镇、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非法运营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2月20日开始,至2009年5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月20日至3月3日)。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为确保治理活动顺利实施,全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专项治理活动在原“打黑车除隐患构建和谐交通”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统一部署。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开新闻发布会、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四是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区)要尽快查清本辖区非法运营行为的基本情况,获取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明确打击非法运营的工作重点,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4日至5月5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在原“百日行动”工作组的基础上,补充力量,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重点,随时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6日至5月20日)。
各县(区)要在认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主要总结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效,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运营行为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运营行为反弹。市上将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对各县(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突出个人。
四、处罚与奖励
(一)处罚依据及罚没收入管理。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要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甘肃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甘交体法〔2007〕20号)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收入一律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交财〔2008〕18号)规定上缴省级财政。
(二)举报奖励。要加强社会监督,奖励检举举报“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群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筹集必要的资金,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打击报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活动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实施。在原“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增补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杜英才支队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市交通局、公安局将派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治理工作进度、成效进行督导。
(二)坚持依法行政。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执法中,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设立0933-8225862投诉举报电话,各县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通过不断增开公交车辆、延长公交线路开行时间等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
(四)注重舆论导向。各县(区)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要通过打击非法经营车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建立例会制度,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及时上报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各县运管所应于每月9、19、29日分别向市运管处上报本辖区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等。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县应于2009年5月22日前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联系电话:0933―8225862
0933―8235919(传真)
联系人:尉莉张秀娟
电子邮箱:plyul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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