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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平政办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3-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月三月十一日

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我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集中财力,统筹安排,在城镇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排险加固,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最大程度地满足受灾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确保在2009年9月全面完成我市城镇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实施步骤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完成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2009年4月底以前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和规划设计阶段。要高度重视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加强重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核实,准确掌握情况,确保不遗漏、无瞒报,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重建规划。

(二)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为实施建设阶段。对一般破坏房屋优先安排除险加固;对严重受损房屋,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原址重建,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原单位组织进行;认真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应保尽保,鼓励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优先购买安居住房。

(三)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为总结完善阶段。

三、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驻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且其户籍2008年5月11日前已在我市登记,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按照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的原则,分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三种类型,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优惠补助

县(区)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采取土地行政划拨和依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销售价格等措施,降低房价,实现受灾居民对购买住房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四、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县(区)政府应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加固维修住房,以家庭户数为单位进行补助,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根据省、市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安排,实行包干使用。可享受补助的受损住房根据建设部《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建标〔2008〕132号),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五、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适合本地气候和地理条件的节能环保型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下限下调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六、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原址重建。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有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损毁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县(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镇(县城及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上,下同)损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损毁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也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助的资金和其他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每户住房面积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优先落实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各县(区)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居民自建住房,下同)经省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地震灾害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税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负责受灾对象的认定和受灾对象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5月底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对受灾住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搞好重建规划,并按月将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建设局。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各县(区)应大力扶持和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建材企业生产,努力提供质量和品种,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省、市财政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要严格资金发放办法,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受灾住户申请、社区登记,街道、民政、房管部门审核等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受灾家庭进行公示,将补助结果向群众公开。

(五)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建补助资金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住房重建过程中利用虚假证明骗取补助资金、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截留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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