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14〕105号 |
颁布日期:2015-09-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平凉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对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考核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中旬。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半年考核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其中,基本分9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10分)。依据综合考核得分,对排位前3名的县(区)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领导班子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在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考核成绩,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住房保障考核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建设项目管理、土地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规范管理4个方面。
(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新开工建设目标任务计划的分解落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开工率、年底主体竣工率和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2.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项目竣工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
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4.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与总目标的占比情况。
项目开工指标完成情况为否决项,该项指标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此项考核不得分。
(二)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项目审批、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管理程序。
2.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政策情况。
3.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三)土地、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
1.落实用地计划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2.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总额按5%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社会融资等资金筹措情况。
3.县(区)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制度建立情况;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监控情况。
(四)工作规范管理情况
1.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核实,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等工作情况。
2.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
3.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维护等情况。
4.市政府下达的上一年度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情况。
5.建立和规范管理保障对象信息档案和房源档案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报送情况。
6.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对投诉举报问题核查处理以及对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性住房,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九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各级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执行各级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市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http://www.plzwgk.cn/GovInfoOpen/web/GKinfo.aspx?id=PL0001-D1000-02-20141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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