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发〔2015〕80号 |
颁布日期:2015-06-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省政府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对涉及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对法律没有规定互为前置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项目可研审批须在2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手续须在20个工作日办结,规划许可须在7个工作日办结,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须在10个工作日办结,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施工许可须在1个工作日办结,任何部门不得因相关部门手续未办理拒绝受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可研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需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提前介入,限时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审批。对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可按县(区)和年度建设任务打包编制可研报告,统一进行评审和审批。对保障房项目地质勘探和建筑设计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
(二)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市惠民投资公司、泓源投资公司和崆峒旅游集团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平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开行贷款申贷工作任务清单,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贷款的各项基础工作,完善有关手续,按照申贷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切实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平凉分行合作,积极争取涉农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各类商业银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通道的要求,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具体政策,提高货币补偿和回购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比例,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要根据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需求,按照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的实施方案》,加大回购存量商品房安置被征收居民(村民)的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各县要尽快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的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竞争竞价,扩大被征收居民的选择范围,通过公开竞争降低安置成本。
(四)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中心城市、各县县城、重点镇人口密度较大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
(六)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对拒不执行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市惠民投资公司要统筹中心城市和各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全力做好债券发行和融资工作。
(八)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加强日常调度,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要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瞄准目标任务,抓投资、促进度。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二、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九)支持住房消费。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未产生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调换房屋免征契税;产生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5年延长至20年。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时间因工作变动不足6个月的,可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实行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内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缴存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面推行缴存人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及拆迁安置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保障住房的制度功能。
三、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十二)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市住建局要加快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搭建步伐,为房地产交易和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和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7月上旬,建立市级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系统,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在8月底前建立县级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系统,实行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备案,为群众提供政府公益性的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
(十三)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十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旅游局要结合平凉地域优势,牵头研究制定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五)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要摸清新增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底数,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年度租赁补贴计划,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租赁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用于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要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十六)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能力强、资质水平高的国内知名企业在本地落户,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十七)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保障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十九)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或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严格落实国家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
(二十)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鼓励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四、强化服务,全面落实各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三)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其发展壮大。积极推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控。
(二十四)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统计、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县(区)住建局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县(区)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市住建局要在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房地产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对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二十五)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将国家规定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量化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十六)清理规范各项收费。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属于相关企业、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开发企业与相关企业、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机构自行协商,不得借助行政部门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级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十七)强化责任考核。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制定考核办法,以责任促落实。
(二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要及时发布有关房屋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信息,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要加强对房地产政策宣传,全面、客观、公正的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附件:http://www.plzwgk.cn/GovInfoOpen/web/GKinfo.aspx?id=PL0001-D1000-02-20150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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