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发〔2016〕22号 |
颁布日期:2016-03-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政发〔2016〕2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八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99号)文件精神,经2016年3月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第十二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3项,取消其他权力事项2项,取消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4项,下放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8项,下放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新增行政许可事项4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1项,新增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9项,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调整项目审批权限10项。以上取消调整下放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对取消事项彻底取消到位,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事项,坚决下放到位;对新增事项,要主动衔接,尽快承接到位。要切实转变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管理理念,创新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管理实效。对调整的项目审批权限,要明确权限划分,加强协调沟通,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相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流程图。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市政府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plzwgk.cn/GovInfoOpen/web/GKinfo.aspx?id=PL0001-D1000-02-201603-00008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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