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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陇政办发〔2014〕115号
颁布日期:2014-11-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陇南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件深刻教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开展综合治理,全面防控环境污染,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防止此类问题在我市境内出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全面排查整治环境污染为抓手,通过严查、严处、严管,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二)分级组织实施。实施“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督导,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县区负责组织大检查任务的落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统一查处标准。对2014年12月31日前无环评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没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建成投运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解决。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监察计划意见要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此次大检查范围除本方案既定企业外,对国家、省级督办、媒体曝光及大检查中新发现问题也应依法查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由监察部门追责。

三、工作重点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水泥、铁合金及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1)各县区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并对2014年度重点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2)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3)燃煤小锅炉、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施工场地抑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等工作落实情况;(4)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

(二)水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造纸、酿造、制药、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工作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依据,重点检查:(1)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环发〔2012〕58号)的工业污染废水治理和监管项目;(2)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情况;(3)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废水排放情况;(4)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

3.现场记录:填写《重点废水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建设局、市水务局。

(三)重金属污染检查

1.检查对象: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规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2)重点行业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及重金属自测和监督性监测执行情况;(3)重点监控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4)尾矿库管理和地下水监控井及地下水质监测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重金属排放企业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依据,重点检查:(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等规范化管理情况;(2)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记录: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核与辐射安全。

1.检查对象: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严格按照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重点检查:(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使用,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移审批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3)辖区内废旧或闲置放射源存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情况;(4)健全含放射性尾矿库安全管理机制以及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核与辐射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

(六)土壤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有条件利用坑塘、渗坑、地表裂隙贮存或排放废水的企业,工业污染场地、废弃工业渣场。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1)建有蒸发池、干化池,产生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的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周边土壤污染情况;(2)造成土壤污染企业的治理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土壤及地下水排查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

(七)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

1.检查对象:新、改、扩建项目。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1)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2)项目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符性;(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八)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1.检查对象:自然保护区管理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2)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3)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档住宅查处情况;(4)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自然保护区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

(九)工业园区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1)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2)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3)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3.现场记录:填写《工业园区、开发区现场环境监察记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工作步骤

各县区要按照以下工作步骤,逐月填写月调度表,每半月向市环保局上报工作进展简报。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大检查《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学习传达;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部门,督促检查细化到企业,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安排专人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于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统筹协调联系人名单,每月报送月调度表。

2.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各企业要按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健全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帐和资料,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好企业档案信息表,每月报送月调度表。

3.市、县区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各县区大检查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的符合性、工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要划出任务区块,分片包干,对企事业单位自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填写专用现场监察记录,同时报送月调度表。

4.省级巡查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省上将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市、县区检查重点进行抽查,重点巡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督促市、县区和有关企业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5.总结报告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8日)。各县区对辖区内环境污染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报送大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报告。

6.后督查阶段(2015年7月16日至8月15日)。省上针对市、县区检查和省级巡查发现的的问题将开展后督查,确保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大检查任务取得实效。对处罚、整改、追责不到位的,将统一由省级挂牌督办。

(二)达到的目标

1.问题得到整改,环境风险降低。盯着问题做工作,督促整改看效果,通过解决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执法得到加强,企业依法生产。通过依法查处环境问题,锻炼工作人员执法能力,提高业务工作素质,全面提升现场执法能力。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依法依规生产。

3.部门合作联动,提升协同能力。通过多部门共同参与大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4.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健康发展。通过集中整治,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有力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教育引导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是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方案》要求,靠实责任,根据任务确定人员、时限、内容及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大检查行动启动后,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大检查扎实有效。

(二)严格监测,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措施,加大监测力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采取随机采样、随机监测等方法,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提供准确依据;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及时予以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谁执法检查,谁督促整改;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全程负责原则,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采取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驻厂监察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四)加强宣传,全面做好舆论引导。各县区及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检查方案,适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五)预警督导,确保检查落实到位。省上将对监察中发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可能造成区域限批、行政拘留、查封扣押和按日计罚的市州、县区和企业,分别实施红、黄、蓝色预警。各县区要做好新老《环境保护法》平稳对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早报告、早研究、早解决。

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名单、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月调度表、企业档案信息表、情况汇总表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

联系人:石文强

联系电话(传真):0939-8251901,13919552853

电子邮箱:5116031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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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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