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陇政发〔2009〕64号 |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全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加快城镇居民受损房屋恢复重建步伐,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和谐安置、科学重建。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充分运用国家灾后重建基金和优惠政策,坚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与商住开发相结合,与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建设相结合,与旧城卸载、新区建设相结合,注重规划调控、省地节能、生态环保、防灾减灾、工程质量和建筑特色。
(三)基本要求。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维修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确保受灾城镇居民住上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住房,努力实现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二、安排除险维修加固
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房屋维修加固设计,并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维修、加固、拆除清理,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确保维修加固工程质量。
(一)除险维修加固程序
1、地震应急评估为轻微损坏的房屋,可直接进行维修。
2、地震应急评估为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后可以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加固的设计和施工。
(二)除险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发放
1、发放程序
(1)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地震受损房屋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的应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和其它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相关材料分别送至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房屋毁损类型和程度,确定除险加固房屋补助金额,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4)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2、发放依据
城镇受灾家庭向受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房屋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受损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
(2)受损房屋地震应急评估结论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和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实施维修、加固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3)房屋受损家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3、发放标准
房屋轻微损坏而不需加固维修或简单维修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住房属中等破坏、严重破坏需加固维修的住户,可给予资金补助。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户均补助6000元。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受损实际情况制定。
三、多种形式实施灾后重建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需要重建的,重建方式按居民意愿确定;原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抗震标准和施工图纸审查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维修加固不得纳入重建房屋范围。
(一)原址重建住房
受损住房经评估或鉴定需要原址重建的,原房屋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自建或联建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房屋建设技术规范。
(二)置换土地重建住房
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的,经政府批准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重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合重建。
(三)租赁住房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2)因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困难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赁安居房,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具体困难家庭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四)购买安居住房
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市受灾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申请购买安居房,每户限购一套;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购买安居房超出控制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安居住房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安居住房价格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办法,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单位组织重建住房
(1)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由原售(建)房单位牵头组织重建。
(2)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重建,按安居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安置原住户。
(3)原产权单位不具备重建条件的,按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原居住户可申请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安居房。毁损房屋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
(4)原址重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通过置换土地异地重建。
(六)置换安居住房
住房毁损重建户自愿申请置换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优惠政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原房屋和土地权属自行终结。
(七)货币终结
住房毁损重建户自愿放弃重建,申请一次性货币补贴并终结其原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可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八)购置商品房
根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灾后重建,开发建设多种类型商品住房。商品房用于城镇居民灾后重建安置,经审查属实的,可享受灾后重建各项优惠政策。
四、重建申请的办理程序
各类重建申请的办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栋或小区)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社区受理、乡镇审查、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运行。属单位建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申请,部门审核、政府批准程序运行。
(一)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城镇受灾家庭凭身份证、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灾毁住房鉴定结果、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灾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住房补助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县(区)房管、公安、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发放住房补助。
(二)住房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申请。城镇受灾家庭申请原址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或异址置换土地建房的,以栋或小区为单位,经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意,凭灾毁房屋所有权证、灾毁住房鉴定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置换土地异地自建的向县(区)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
(三)政策性住房申请。城镇受灾困难家庭申请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房屋受损鉴定结果、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核实,按程序审批。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房屋建设计划。
(五)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受灾家庭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在损毁住房拆除清场后,向毁损住房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县(区)国土局按规定办理。
五、毁损住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处置
城镇受灾家庭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益。
(一)处置方式
1、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2、申请置换土地建房的,置换土地根据新旧用地综合评估地价结算补差后,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核发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毁损住房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的;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因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3)毁损住房出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受让方持有房屋转让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已交付使用的;
(4)具有其它合法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属来源证明的。
2、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
城市毁损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其它的可依法登记为划拨。城市以外的,按实际批准性质与类型确定。
六、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地震损毁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受灾群众购买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项目;免征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征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相结合,以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对受灾地区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对社会信誉好、开发业绩突出、积极参与城镇居民灾后恢复重建的企业和灾后重建居民,各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积极参与城镇居民灾后重建的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放宽贷款偿还期限,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继续获得信贷支持信誉,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2、优惠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属地、自住”原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居民灾后重建住房、维修加固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10至15万元,贷款期限为5至10年,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2、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居民重建住房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其后按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原址重建住房不超过原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不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需增加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收回注销原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按新的用地规模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重建需要土地置换的,不超过原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置换后的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异地重建置换土地需增加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因灾毁损的房屋所有权人自动放弃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异地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评估并报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6、因灾毁损住房的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所购安居房土地使用权属按原有土地使用权属类型办理;
7、在地震中房屋毁损,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补办划拨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或虽符合划拨用地政策但土地使用者自愿申请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8、通过竞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地震导致未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异地申请置换同等面积用地,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置换后的土地按原有土地使用权属类型办理。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筑区划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即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划拨资金。
八、工作步骤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15日)。各县(区)在2009年6月15日前制定完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编制好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年建设计划和需尽快拆除的危房计划。6月16日前上报市政府和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准备与启动阶段(2009年6月16日~2009年7月30日)。
各县(区)在去年调查摸底、安全鉴定的基础上,从2009年6月起,动员社会力量,按项目确定法人,明确项目建设主体,7月30日前,完成项目前期图纸设计审查和项目审批工作。
(三)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2010年9月30日)
按照两年完成重建任务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简单维修工程,2009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修复加固任务;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城镇灾后住房重建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0日)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城镇居民住房及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全社同志任组长,市建设局局长刘卫、市国土局局长李祥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综合组、项目组、检查指导组,具体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务求实效,确保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把好工程选址、设计和建设等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陇南、甘南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要积极采用国家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建筑十项新技术,以先进科技保证工程质量。要加强重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重建资金管理。重建规划确定维修加固户均补助6000元、重建户均补助2.5万元的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受灾居民家庭人口数量,房屋损毁程度等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维修加固和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标准。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补助对象,严格发放程序,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比例分次发放;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受灾家庭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统一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和标准由各县(区)制定。
(四)保障建材供给。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给,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积极组织货源,建立建材供给绿色通道;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提高办事效率。在公开透明,不违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单位、部门解放思想,千方百计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主动搞好咨询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建立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一是城镇居民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直接审批;二是结合实际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外省企业承揽我市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准入条件与本地企业条件同等;三是在方案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情况下,住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不超过12层的住宅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图纸报审和备案;四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活动具体监管工作由各县(区)建设局实施,按规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开透明,开标在各县进行,整个监管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招标办负责业务指导。
(六)确保社会稳定。坚持和谐重建原则,切实做到灾情属实,对象准确,运作规范,补助公平。要把群众工作贯穿于整个城镇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始终,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化解矛盾,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千方百计确保和谐重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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