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陇政发〔2009〕33号 |
颁布日期:2009-04-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
陇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造成我市市直及九县(区)城镇居民住房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城镇居民住房受损面积382.62万㎡,倒塌和严重损毁不可修复需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65.81万㎡,直接经济损失18.82亿元;一般受损需维修加固的房屋面积216.81万㎡,直接经济损失14.36亿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坚持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城镇受损家庭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应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把城市住房恢复重建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以及公用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人居环境,做到近期恢复重建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三)总体目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完成城镇居民住房加固维修任务,2010基本完成城镇居民住房重建任务,让灾区城镇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城镇居民的住房安全性能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城镇居民住房受损住房类型认定及建设规模
(一)受损住房类型及恢复重建归类
1、倒塌、损毁住房:指房屋因地震倒塌和虽未倒塌但主体承重结构彻底破坏、禁止使用的住房。这类房屋可以安排重建。
2、严重破坏住房:指主体承重结构严重破坏,需经大修加固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这类住房可以安排大修加固,恢复其使用功能。对大修加固所需投资过大、接近重建投资的房屋也可安排重建。
3、一般破坏住房:指经过局部维修或加固后能继续使用的住房。可以安排局部维修或加固。
房屋受损程度的归类,以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为依据。
(二)建设规模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全市列入国家地震重灾县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2.78万户,165.81万㎡;维修加固2.87万户,216.81万㎡。
四、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城镇居民重建户补助
1、补助对象
陇南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可享受住房城镇重建资金补助;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需维修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2、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3、补助方式
城镇居民住房确定为重建类型的,应视其家庭收入水平高低采取不同类型的补助方式,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城镇高收入家庭政府可采取现金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般收入家庭采取现金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安居住房和8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一次性补助2.5万元,主要通过组织建设廉租房解决。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城市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家庭。
4、户籍和权属状况的界定
受灾家庭的户籍和住房权属状况以2008年5月11日的户籍和权属证明材料为准。
(二)城市居民维修加固住房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因灾受损需除险维修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标准
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各县区要依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分类确定标准,给予相应补助,不能搞一刀切。
3、补助方式
维修加固补助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幢发放,统一由业主委员会或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实施加固维修,无法统一维修的采取现金补助方式由住户自行加固维修。
(三)“三无”家庭、“三孤”人员的重建补助原则
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和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城镇“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的家庭中,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且原有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法居住的“三无”、“三孤”家庭,每户由政府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房供其租住,不再予以住房资金补助;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且原有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法居住的“三无”、“三孤”家庭每户重建资金补助在2.5万元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补助。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无论是城镇居民确定为重建的还是加固维修的都要将名单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建档立卡,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五、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经测算,全市(不包括礼县、宕昌)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8.64亿元,而省政府下达的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给我市7个重灾县区城镇居民建房包干资金为8.5亿元,市上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解给各县区。各县区要按照要求,认真搞好核查认定工作,快速、全面、有序、有力地开展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由于资金安排还存在少部分缺口,各县区可通过各种办法、各种渠道尽量争取补齐缺口。
(二)资金主要来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政府配套补助、住户自有和自筹、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银行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
六、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特别是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是搞好城镇居民恢复重建的基础和关键,一定要做到有序、科学、真实、透明。同时,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经过技术鉴定,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居民住房,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要根据有关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以幢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没有条件的零散户可以由受灾户自行维修加固,但要符合维修加固的验收标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居住的住房,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三)除险加固程序:地震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建筑技术鉴定,当地政府支付鉴定费用。建筑安全鉴定结论确认可通过修复、加固后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幢为单位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加固设计,并根据审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修建的住房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结论确认为严重破坏已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应当依法实施拆除。危房拆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委托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拆除许可。
七、积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建设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二)安居住房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三)廉租住房
各县区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四)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应坚持实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享受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同时,应当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还应尽可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
八、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住房
原址重建是指损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损毁住房原有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灾后城市重建规划。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向政府申请在原址自建(或联建)住房。
(二)置换土地建房
因规划调整、城市人口密度太大而确需卸载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置换方式异地重建或吸引社会资金联建住房。
(三)单位组织建房
1、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原则上由原售(建)房单位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城市建筑风貌设计要求牵头组织原址重建。按省、市规定的政策给予建房税费减免。
2、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单位组织原址自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
3单位不具有条件组织重建的,原居住职工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4、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建房税费减免及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损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九、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一)城镇居民住房的重建特别是新建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基础上,统筹考虑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及应急避险场所。
(二)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三)城镇居民恢复重建要和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国家给我市包干的城镇建设基金,要结合城镇居民住房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十、特殊问题处理办法
(一)已交易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补助政策
“5.12”地震中造成危房的但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房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制,由房管部门出具产权产籍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二级市场房屋产权产籍办理的有关政策
尚未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县区,应尽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产权产籍依据。
(三)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补助政策
经原住房单位同意,按当年房改政策转为全产权后,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相应政策。房改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要按照规定办理房产证。
单位已破产或已改制导致原单位灭失的,在向房管部门补交购房款并取得全产权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相应政策。
(四)一户多套和一套多户的资金补助政策
一户拥有多套自有产权住房且均毁损的,只能享受一套政府住房资金补助;一户家庭在农村和城市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均毁损的,只能按照产籍证明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一套毁损住房中有多户人居住的按套享受一次政府住房资金补助。
十一、政策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镇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受灾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财政支持政策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和加固维修户享受国家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税费减免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镇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对建设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信贷扶持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3、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可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市上将在市重建办设立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组,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组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一)重建办
1、负责制定城镇居民灾后重建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
2、依据规划和对灾情的核查,按照中央重建基金下达的基数,分解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补助资金。
3、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进展情况的检查重点,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广典型,做好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重建维修进展情况的督察工作。
(二)发改部门
1、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下达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基金年度计划;
2、按照《陇南市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项目。
(三)建设部门
1、负责根据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组织审查城镇居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负责毁损房屋权属情况核实、政策性住房安置、销售管理工作,协调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做好产权过户办理工作。
3、负责城镇灾后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项目实施完工后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4、负责各类重建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5、负责维修加固工程的登记、审批和验收备案。
6、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租住安居房的受灾居民资格审查工作。
(四)民政部门
负责对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的收入审查;负责审核认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工作;负责“三无”、“三孤”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五)财政部门
负责中央重建包干基金的下达、核拨和监管工作;负责向政府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廉租住房政府配套资金的意见。
(六)国土部门
负责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工作。
(七)环保部门
负责城镇居民建房环境影响的审查、审批工作。
(八)物价部门
负责建材质量及价格的监管;负责对安居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及房管部门
负责对城镇居民住房产权的核定,积极办理房改房转全部产权等有关产权过户手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监察、审计部门
负责重建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
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户籍状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二)司法部门
负责为城镇受灾群众灾后住房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三、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城镇居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抄送市重建办、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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