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陇政发〔2015〕50号 |
颁布日期:2015-07-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保证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有效的带动促进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支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以及市委“433”发展战略,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宏观调控目标,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销售等手段,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增加市场供应,分类调节需求,稳定住房消费,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意见
(一)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施工许可等纳入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工建设。
(二)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公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相关税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对公租房和经适房建设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国土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三)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的衔接与沟通,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已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优化项目建设条件。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对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规划部门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五)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县区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要通过政府回购、组织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棚改区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
(六)加强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要加强规划引导,推进“多规合一”。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对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县区,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市国土资源局要督促各县区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七)强化项目动态管理。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紧盯目标任务,随时掌握情况,加强日常调度,千方百计抢抓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抓投资,促进度。
(八)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重点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继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十)取消商品住房限购。要结合当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购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有住房需求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已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以年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政策。
(十一)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十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将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
降低职工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十三)实行购房税收减免。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四)鼓励农民在城镇购买住房。凡被纳入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户和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鼓励其自主在城镇购房,按《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异地扶贫搬迁进城镇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办理。
(十五)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公布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十六)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积极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要积极引导中介企业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
(十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共租赁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以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十八)鼓励房产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房产、旅游房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房产、旅游房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十九)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后劲。
(二十)积极引进市外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实力雄厚、创新力强、诚实守信的市外知名企业在本县区登记注册子公司,其投资建设情况纳入统计范围,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二十一)大力发展县域房地产市场。要着力培育搞活房地产市场,抢抓当前房地产投资向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转移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城镇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前瞻性,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信誉好、实力强的投资商到本县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提高房地产市场规模和档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在适宜居住的山坡地、林地、荒地上开发建设低密度、低容积率、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普通居住区。
(二十二)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要鼓励诚实守信、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二十三)调整部分开发费用缴纳规定。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墙改基金、防雷装置检测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开发企业在办理报建业务过程中,作出相关费用缓缴书面承诺的,相关部门要适当放宽缴款期限,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按照房地产企业诚信情况,人防易地建设费在审批过程中可分期按比例缴纳,缓缴部分在开发项目主体封顶前一次性缴清。
(二十四)鼓励开发高品质商品住房。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项目的品质品相,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设施、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品质评审制度,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方面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价。对高品质项目从减免报建费、配套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五)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稳定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合理调整住房保障标准,创新保障措施,积极探索用货币化模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新路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准入条件,健全退出、监管、后续管理机制,保证政府公共资源得到高效公平使用。
(二十六)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开发项目审批进度。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建立规范高效的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规范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七)改革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包结果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二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要组织力量对本县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真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分析研判。同时要加强政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县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九)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要充分发挥建设、金融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要加强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较大楼盘以及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定期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十)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要组织统计、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交易、土地供应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统计数据,不断提高统计质量。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建设(房管)主管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系统,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县区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三、保障机制
(一)清理规范各项收费。要加强收费公示公开工作,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理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建设和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违规收费举报平台,对国家已明令禁止仍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要联合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密切关注舆情,稳定市场预期,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交易,形成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责任考核。要多措并举对列入《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对执行力度大、落实效果好的要进行表彰;对完成不力、效果不佳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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