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 文号:临州府秘〔2009〕90号 |
颁布日期:2009-05-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经委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临州府秘〔2009〕9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州经委《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规范和有序地推进全州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确保改装汽车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5号)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清理整顿全州已改装燃气车辆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全州已改装燃气车辆
1、为了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按照天然气供需情况,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燃气汽车改装计划,并分季度下达到有资质的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2、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任何企业都不得私自改装燃气汽车,违者将吊销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资质。
3、整顿期间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安装改造完成后,持质监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出具的《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出厂相关资料等材料到州质监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登记的气瓶不得充气使用。
州公安交警支队要把“油改气”车辆有关证明的审查作为汽车登记入户和核发检验合格证的前置条件,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的车辆,不得核发检验合格证;对在用车辆申请改装的,要严格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收存改装企业资质证明、汽车改装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在机动车登记程序备注栏登记“油改气车辆”字样,在行驶证正副证上加盖“油改气车辆”字样,在车身后喷涂“CNG”或“LNG”字样。改装后,持有关手续,10日内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州运管局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和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州商务局要加强对加气站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协调解决加气站运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4、对已达到报废期的车辆,不得进行改装;对擅自进行改装的车辆,要求拆除气瓶,恢复车辆原状。
5、本通知认定的改装和安全管理规定只适用本州车辆,对经改装转入我州的双燃料、燃气汽车,原则上不予接收。
6、汽车加气站只对行驶证正副证上加盖了“油改气车辆”并经年检合格的车辆进行加气,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加气;对强行加气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加气站对不具备加气条件的车辆加气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安全等相关责任。
二、清理整顿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
2、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向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县(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上报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的申请书由州经委转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3、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以上资质;
(3)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4)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5)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7)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4、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改装企业不得异地设厂、设点进行改装、维修作业。
5、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格证书。
6、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州质监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用。
7、州质监局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8、州公安交警支队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9、州安监局加强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州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州经委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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