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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4〕1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会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树立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任用或聘用会计人员,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应当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出纳必须分设。

第九条会计人员任用(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包括临时性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州、县(市)财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优秀会计人员,并在本州、县(市)范围内进行表彰奖励。对特别优秀、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推荐参加全省优秀会计人员评选。

对连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符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上报验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州级和各县(市)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单位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各种原始凭证,须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方可入账。

原始凭证的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先由经办人员签名,经单位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初审,实行会计监督,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七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除国家明文规定需要单独设账核算的资金外,将单位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单位应定期进行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条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会计档案包括记录会计业务事项的纸质资料、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会计电算化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正式采用会计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数据备份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单位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问题,由财政部门或提请有关部门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必须根据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的组织,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各个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二十六条单位必须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核,执行和评价等业务流程和时限要求,相关不相容岗位的设置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的收入项目,收款、会计核算等相关岗位设置,收入票据及印签的管理,款项上缴,收入分析等。

第二十九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支出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应附的原始凭证及证明材料,财务支出审批的程序、要求和权限,财务支出的分析等。

第三十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的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及要求,部门采购的方式和方法,采购验收的组织和要求,质疑和投诉的回复等。

第三十一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分类制定现金和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存货和专用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招标实施、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分工及不相容岗位的设置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2011年1月27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临夏州会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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