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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兰政办发【2009】106号
颁布日期:2009-05-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经研究确定,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精神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共有产权的取得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1.对象和范围。廉租住房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2.价格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确定出售价格。

3.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采取多种付款方式,并实行购房优惠政策。具体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时,在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时,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产权比例交纳部分廉租住房租金。

4.规范工作程序。

(1)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制度。各地应制定和执行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2)加强购房合同管理。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以防止发生纠纷。

(3)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年度审核,对将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共有产权管理

(一)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二)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三)凡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并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四、资金管理

(一)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现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事宜由财政部门商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二)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六、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房管局(建委、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者,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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