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0-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从2010年开始,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2010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我省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16.69万套。截至2010年7月底,全省保障性住房开工8.32万套,开工率为50%,进度较慢。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市州、县市区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工作措施不够得力,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不够落实。为切实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避免对以后年度国家支持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着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执政为民的大事抓紧抓好。要靠实责任,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统一管理,加强调度,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确保未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工期和质量。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资金落实、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跟踪督查落实,确保完成住房保障责任目标,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千方百计,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
(一)落实土地出让收入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为保证廉租住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从2010年开始,各市州、县市政府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划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计提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市州、县市,由省建设厅审核后,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省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具体由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落实。
(二)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68号),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用作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务必要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具体由省建设厅负责检查考核和督促落实。
(三)通过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筹措配套资金。各地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回收部分建设资金,缓解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的压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具体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价格核准及实施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管理、使用及监督。
三、强化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工作
2010年全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947.37公顷,截至7月底,供地161.99公顷,仅占供地计划的17.1%。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确保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对到今年9月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未达到用地计划50%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普通商品房建设三类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地区,停止一切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落实。
四、严格考核,严肃执行问责制度
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继续对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要组织考核组,对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积极性不高的市州要调整项目,收回资金。对年终未能全面完成规定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问责。市州政府也要强化对所属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住房保障目标责任问责机制,确保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
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切实抓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指导,落实用地计划,并对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行监督管理。省监察厅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省政府汇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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