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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解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分解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为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2010年国家环保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和省人大新修订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到2020年实现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达标,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完成等重要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水源安全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建设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持续达标,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水。二、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任务。严格落实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任务。

(一)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清理整治和日常监督工作。西固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市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清理整治任务,尤其是二级保护区排污口清理整治,并进一步完善水源保护区的标志建设任务。远郊三县一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经上报审批后,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行一、二级水源地的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在10月底前完成保护区标志建设任务。

(二)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检查、指导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污染事故等。

(三)发改和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不得审批可能对其造成污染的项目;涉及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工程项目,应优先纳入年度计划。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

(六)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八)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和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

(九)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农膜、化肥和从事养殖等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交通工具对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围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项目审批时,应当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

(十二)公安、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水源头安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的组织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评估长效机制,加大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办法》的考核力度。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要把《办法》和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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