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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定政办发[2012]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矿区环境保护明显改善,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地位已逐步凸显。但目前,一些县区仍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尤其砖瓦粘土、河砂资源无证开采的情况还比较突出,极易引发各种安全和环境问题。由于我市地质条件相对脆弱,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行为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一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协议方式违规出让采矿权。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和省、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整装勘查区内设置小型非金属、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协查,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擅自设置采矿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区政府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的矿产资源招商引资时,要按市场运行、公平交易原则,由招商引资对象与矿业权人联系沟通,征得矿业权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备案后方可实施,避免产生矿业权纠纷。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均视为违法,一旦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在招商引资中弄虚作假。

(三)各县区政府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空白区的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时,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协商沟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对未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越权引进企业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和《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甘政发〔2012〕90号)要求,对招商引资企业、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产业链条、开发时限、企业税收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在一年内开采,逾期的当年不予年检,连续两年不年检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防止资源闲置,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转化。

二、加强环保,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一)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勘查和开采,试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严格限制试验区探矿权新立,禁止其他生态功能区采矿权新立。对保护区设置之前已设的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冻结、整合关闭、兼并重组等措施,逐步减少,直至全部退出。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林区的还需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环境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杜绝生态环境破坏。

(三)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加强河道采砂资源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8〕71、75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的部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河砂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水务、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按照河堤行洪安全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对河砂资源的实际需求,各县区都要尽快统一编制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在洮河、渭河、关川河、漳河、义陇河等主要河流和其他河流的采砂河段,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宜采区。在此基础上确定拟出让采矿权区块的界址坐标和范围,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定期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提高河砂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河砂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河砂资源的开采,根据市场需求,适时组织年度出让计划划定区块的河砂采矿权出让,通过资质审查,以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竞得人持《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次到水务、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手续齐全方可开采,从采矿(砂)准入源头进行规范管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水务、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合法持证采矿(砂)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手续不全、偷挖盗采、影响行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河道采砂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做到边开采,边回填,绝不能留下安全隐患。今后,对证照不全的采砂企业或个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对因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和缺位管理的职能部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按失职、渎职严肃查处,绝不迁就。

四、加强领导,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负责人,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人,主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成立专项领导机构,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环境保护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好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相关具体问题,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国土、环保、安监、水务、水保、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盗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正常勘查开发秩序。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专项清理、卫片执法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监督矿山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进行生产,促进全市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好转,为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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