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信用农户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信用农户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白银市信用农户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全市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基础,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信用农户的评价标准,促进信用农户在各银行的广泛认可,鼓励银行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切实加强金融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市银行评定信用农户时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在我市农村具有长期居住户籍,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经农户自愿申请,银行组织认定,县区信用乡(镇)及信用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白银市信用乡(镇)及信用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村领导小组)发给《农户信用证》的农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信用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评定条件
第六条评定对象:在我市农村具有长期居住户籍,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第七条信用农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信用观念强;
(二)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
(三)有一定经济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不良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五)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六)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和声誉,积极发展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
(七)担保他人贷款的,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章信用评定
第八条信用农户评定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各银行应对所选定的行政村逐户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信用农户评定实行“首入银行审核主办、后续银行复核跟进”制度。首家对所选定行政村按本办法进行农户信用评价的银行即为该行政村的主办银行。对已被主办银行评定为信用农户的,后续银行应当复核后予以认可。但在后续信用考察中发现信用农户不符或丧失基本条件的,应按相关程序报请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吊销《农户信用证》,主办银行应在该农户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后,各银行均可对其信用不予认可。
第十条信用农户评定按基础评价、复核认定、审定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基础评价。各银行应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进行信用初评。评定小组由银行相关业务人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等5-7人组成。信用农户初评的步骤为: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银行设立的信用农户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入户调查。银行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银行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户电子信息档案;
(四)张榜公示。银行客户经理对经评定小组评定的信用农户及相关信息,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汇总上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农户,银行客户经理将相关信息汇总后上报上级银行复核。
第十二条复核认定。上级银行接到本行信用农户评定小组的汇总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将复核结果反馈评定小组并汇总上报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审定发证。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接到银行的汇总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连同《农户信用证》反馈和发放给申报银行,由申报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向审定的信用农户发放《农户信用证》。
第四章《农户信用证》管理
第十四条《农户信用证》实行全市统一制证、县区统一管理、银行统一发放、一户统一一证、违信统一吊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全市统一制证。《农户信用证》由市信用村领导小组统一制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金融办负责设计和印制。
第十六条县区统一管理。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向市信用村领导小组提出本县区《农户信用证》领用计划并按计划领取后,按其对本县区各银行上报的信用农户审定情况统一负责本县区《农户信用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统一发放。主办银行按照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对本行所评定信用农户的审定情况,向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申领与审定数量一致的《农户信用证》,在“主办银行”栏加盖本行印鉴后,对照信用农户逐一核发《农户信用证》。
第十八条一户统一一证。《农户信用证》按信用农户户主的身份证号填写和发放,不得一户多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只允许主办银行发放该证。
第十九条违信统一吊销。主办银行和其他银行在后续信用考察中发现已取得《农户信用证》的信用农户不符或丧失基本条件,可报请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吊销其《农户信用证》,主办银行应在该农户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后,各银行均可对其信用不予认可。
第五章农户信用使用
第二十条持有《农户信用证》的信用农户可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信用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授信额度等由各银行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家庭总体收入和开支、农户家庭净资产等情况及本行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但应将本行的相关规定向市金融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定为信用农户并持有《农户信用证》的农户,各银行应当予以认可并优先进行信贷支持且尽可能给予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的优惠;主办银行在其信贷规模允许的情况下应按授信额度兜底。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银行应在相关村社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并应将信用农户评定情况、用信情况等定期上报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各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用农户评定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县区、乡镇、村组和农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各银行应建立信用农户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等;
(二)家庭成员信息。包括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三)农户经济档案。包括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等;
(四)农户资信档案。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等;
(五)农户贷款情况。包括农户在各银行的贷款及还款情况等;
(六)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信用农户档案应以户为单位建立。各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应对所在村组的农户信息进行广泛采集,按户及时将收集信息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构建各主办银行本辖区内信用农户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信用农户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查调整一次。但当影响其信用的重大因素出现时,可适时调整。
(一)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未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保留其信用农户资格;
(二)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取消其信用农户资格并吊销《农户信用证》。
农户信用审查情况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各县区要按照《白银市信用乡(镇)及信用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13]98号)要求,成立信用乡(镇)及信用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财政性存款支持机制。对各县区信用农户、信用村及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要在财政性存款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合力推动信用村建设和农村扶贫互助协会建设。探索“会财行管”的方式,将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统一交由负责信用村建设的主办银行代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用农户与星级文明户联评机制。制定与信用农户评价标准相适应的星级文明户评价标准,对贷款逾期不还形成不良贷款的农户,取消其星级文明户评定资格。
第三十二条建立信用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联动机制,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合力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各县区信用村领导小组要积极协助各放贷银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及时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催收活动;对恶意逃废贷款的,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切实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为农村金融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及上级行要求,制订对信用农户的具体评定办法,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白银市信用乡(镇)及信用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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