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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公开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任务落实,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2]17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透明,是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促进公平分配的必备前提。各地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研究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分配和质量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信息渠道,增强全社会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地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住房保障工作政策,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责任机制。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机制,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持久开展。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确定专人及时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布。

二、加大公开力度,着力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管理信息公开

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退出管理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因此,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加快建设进度,不断提高质量安全、科学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内容的信息公开: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

1、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在确定年度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确定的,应在本意见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时限:本意见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已审批立项的项目清单,以后有新项目立项的,应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项目清单。

2、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时限: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时限:项目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

1、分配政策信息。

(1)政策法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新文件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内容: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新文件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指南。

2、分配对象信息。

(1)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内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内容:分配批次、分配时间、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租购项目名称等。时限:每批次分配报名申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分配房源信息。

(1)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内容: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内容:分配批次、保障房类型、分配时间、建设项目名称、住房套数、套型比例等。时限:分配房源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分配程序信息。

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分配程序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分配过程信息。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每个分配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分配结果信息。

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7、退出情况信息。

内容: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年内6月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三、落实公开责任,切实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信息公开方式。应公开的信息内容,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准入条件及标准、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还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公开。

(三)明确信息公开时限。市、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主体,要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与退出信息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对保障性住房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四、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一)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要将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综合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要在综合考核中给予扣分。省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市州、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任务重、信息公开量大,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工作培训,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要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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