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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改进机关文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解决机关公文写作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厅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文件数量

1.凡是国家和省上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新发文。

2.中共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至县团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没有要求省直各部门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我厅原则上不印发对应文件。如确需印发对应文件,必须紧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对于照抄照转上级文件、无具体实施意见的不予印发或转发。

3.已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开发布的文件只印少量存档。厅内非常设机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成员单位接替工作的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可用函件、电报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

4.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可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再以省建设厅名义印发;由省建设厅名义发文或者与省直部门(单位)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或印发。

5.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向厅报文;厅发公文,不得要求市州人民政府转发。

6.不得多头报文。属于厅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厅党组名义报省委;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省建设厅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属于厅行政职权范围内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的工作,直接报送上级业务部门。

二、规范简报报送

7.以省建设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简报,按照规定,只保留“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报”1种。确有特殊事项需要报送的,应向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核准后方可增加。

8.厅属各单位的简报,一律不得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9.厅及厅属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情况,一般不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确需报送的,综合汇总后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报”形式报送。

10.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通过建设简报报送。

1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报”的报送格式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要求,由厅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送。

三、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

12.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报送的程序及格式,厅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提高文稿质量和运转效率。

13.行文要简洁流畅、开宗明义,不搞“穿靴戴帽”,减少一般性论述。内容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力戒空话、套话、大话,做到意尽文止。

14.文稿要注意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题鲜明,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15.简报要突出重要动态、重要措施、重要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要短而精、篇幅一般不超过15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超过4000字的应有内容摘要。

16.加快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推进公文电子化,减少纸质公文印文数量,降低公文处理成本,缩短公文流转时间,确保公文办理高效有序。

四、加强督促检查

17.厅属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公文写作能力和处理水平,务求取得实效。

18.厅办公室要在每年年底对精简文件和简报工作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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