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甘建科〔2013〕159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
2013年3月2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查组、审计署驻兰办对我省建筑节能项目的核查、审计情况,听取了各示范项目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城市(县)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抓好组织实施,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实施,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
(二)明确时间节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任务应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两年内完成,第一年要完成示范任务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要全部完成示范任务面积,并通过验收评估、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审核。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估、报两部审核。
(三)强化责任意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财政资金拨付、项目运行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排名、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工作严重滞后、存在资金管理漏洞的,予以扣减、追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督促示范项目按进度实施。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项目质量并按期完工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严格遴选示范项目。示范市、县不得任意变更示范项目,当示范项目与申报材料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备案表》中的项目不一致,确需变更时,按规定应通过财政、建设两部门联合逐级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由两厅报两部项目办备案。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示范市、县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未通过专项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中应预留检测点、数据监测点,为后期验收评估工作做准备。应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部品的质量监管力度。示范项目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加强项目运行管理。示范市、县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建立示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按要求上传数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应建立市级数据监测平台,监测数据上传至建设部数据平台。督促示范项目产权单位建立相关运行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稳定运行。
做好项目验收评估。示范市、县应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按规定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示范项目完成能效测评、数据运行监测系统实现实时数据远传后,方可组织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和《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甘财建[2011]36号)有关规定,示范市、县的财政、建设两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逐级上报,由上级财政、建设两部门按比例抽检。其中,省级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不少于10%,抽检合格后,将示范项目验收报告上报两部审核。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申报单位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的内容,当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建筑安装类型、建筑本体发生变更时,必须通过市州财政、建设两部门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由两厅报两部项目办备案。
强化项目管理,做好项目验收评估工作。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必须完整;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专项施工图审查;光电建筑应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项竣工验收;完成能效监测系统安装,光电系统正常运行,能够实现实时数据远传,并提供光伏组件测试记录、连续三天以上光电系统逐时监测数据记录及系统能效计算分析。
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基本依据。示范项目具备验收评估条件后,应由市级财政、建设两部门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报两部审核。
各地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狠抓实施进度,建成一批示范效应明显、应用效果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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