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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甘建设〔2013〕422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各有关部门: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部分旧有住宅工程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电梯,影响了住宅的宜居性,群众要求达标改造的呼声很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改善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之人口结构老龄化现象的加剧,相当多的社会群体也提出了对原已达标的一些多层住宅加设电梯的要求。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促进改善人居环境,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或提高我省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对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一、对已建成投入使用,应设而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或符合不设电梯条件而大多数住户要求增设电梯的,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帮助其增设电梯的改造活动,从而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的原则,其中对应设而未设电梯的,有条件的责任单位应加大扶持力度。属房改房的可以业主自筹为主。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或本单元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后提出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筹资等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和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达到本楼或本单元人数的2/3和建筑面积占本楼或本单元2/3及以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后方可提出申请: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六、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八、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集体、其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建设单位,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不需另行办理立项等手续,对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不影响规划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应简化办理程序,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对该项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执行。

十、施工图审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和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监督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十二、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在安装完工后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十三、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部分,其产权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该楼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十七、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城改造,量力据实安排,积极有序推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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