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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

在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我省城镇住房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全省住房和房地产形势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结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住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住房建设明显加快,居住水平明显提高,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日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为我省“十二五”时期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7.89平方米,比2005年的人均18.59平方米增长9.3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73亿元,全省城镇住房完成投资840.47亿元,城镇住房竣工面积完成2778.98万平方米。全省商品房累计竣工2344.9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累计竣工2018.75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扩大。到2010年末,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1178家,比2005年末的843家增长39.7%。其中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达5家。

“十一五”期间,我省结合全省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建设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先后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控制商品房价快速上涨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整顿和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对城镇住房发展的监督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各市州都设立了房地产管理局,专门负责本地房地产行业管理,查处了一大批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登记管理、物业服务纠纷、拆迁纠纷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2008年至2010年,省委、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民生实事,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投资,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50亿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惠及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04万户、49.25万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75万套、872.62万平方米;全面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覆盖城镇低收入家庭和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住房品质显著提高。住房设计造型和外观装饰更加美观,室内布局及结构多样化、人性化、合理化,基本上满足了各类消费群体的需要。住房结构安全普遍得到重视和加强,建设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住房得到广泛应用,居住建筑的抗震性能显著提高。“十一五”期间,兰州市在全国率先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全省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实施率达100%、施工实施率达95%。部分新建楼盘采用环保节能新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楼盘品质不断提高。全省有6个新建住宅小区通过了住房城乡建设部A级住宅性能终审认定,“天庆莱茵小镇”成为西北首个通过3A级终审认定的住宅小区。同时,全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50万平方米,提高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效果。

——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通过采取住宅建筑节能和环保措施,大力推进绿色住宅建设,居住区开发设计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新建商品房小区已全部纳入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更加注重小区绿化、美化、亮化和景观工程建设,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和提升;经过改造的旧住宅区,逐步实施物业管理,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住房公积金基本实现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覆盖面稳中有升,缴存额持续快速增长,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对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10年末,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和余额分别为443.2亿元和301.4亿元,累计向31.4万户职工发放了182.3亿元个人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3亿元。

——物业服务管理日趋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先后出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价服务〔2006〕383号)、《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全省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保安、环境保洁、绿化养护、便民服务、物业中介等一系列配套服务,物业管理行业依托房地产业并与其他服务业相结合,发展成为与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兴行业。到2010年末,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已达1006家,比“十五”末增加579家;服务项目4166个,比“十五”末增加3253个;管理面积9799.7万平方米,比“十五”末增加4301.5万平方米;全省物业从业人员40298人,比“十五”末增加14825人。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政策规定,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依法拆迁、有序拆迁、文明拆迁,不断规范拆迁市场主体管理、拆迁行政许可、拆迁裁决和行政强拆等行政管理行为,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拆迁矛盾和纠纷大幅下降。5年间,全省累计拆迁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约630万平方米。

——城镇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基本完成。“5·12”汶川特大地震我省受灾地区各类房屋建筑遭到严重破坏,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对灾区3941幢、566万平方米倒塌和受损房屋进行了清理和安全鉴定,协调各援建省市并组织本省建设过渡安置房共4.9万套、98万平方米。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城镇住房修复加固6.34万户,完成城镇住房重建任务2.06万套。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住房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十二五”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还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城市房价波动幅度较大。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偏少,供需矛盾突出,引起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二是住房保障的任务重、难度大。主要是建设资金不足,建设用地紧缺,部分项目进展缓慢,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三是住房租赁市场还不够规范。租赁市场管理无序,房屋交易信息不对称,中介服务、交易流程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秩序。四是房地产市场主体发展还不成熟,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等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五是物业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物业管理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广,市场化水平较低,行业内部尚未形成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偏低,管理方式、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国家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力度,将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重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82%。从中长期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从省内情况看,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我省加快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必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并把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确定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全省城镇化率预计将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末达到42%,城镇总人口达到1000万左右。根据这一目标,今后5年,我省每年至少新增近30万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对住房结构安全、室内布局、室外环境和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城镇住房工作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而艰巨。

同时,由于我省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严酷,发展底子薄,基础设施水平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老少边穷地区贫困面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困难,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重、难度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加之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低,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还不规范,也加大了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难度。

总体判断,“十二五”时期,全省城镇住房工作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环境比较有利,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工作,为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作出不懈的努力。

三、“十二五”时期城镇住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住房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房价;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分层次、多渠道改善城镇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政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坚持商品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举,重点优先发展保障性住房。

2.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商品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两方面情况,科学制定住房发展目标。

3.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与各类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保障。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发展目标。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基本解决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调控政策,抑制商品房价的过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创新方式,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与全省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与监管体制。建设节能、省地、环保住宅,降低住宅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1.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十二五”期间,约需建设各类住房107.13万套,建筑面积8706.68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60.51万套,建筑面积3933.15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46.62万套,建筑面积4773.53万平方米。

2.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到2015年,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家庭的28.45%,中小户型占商品住房比重达到70%以上。

3.提高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到2015年底,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

4.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面达到100%,旧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60%以上。

四、“十二五”时期城镇住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2.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3.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4.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按照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大政策支持、确保分配公平、强化机制建设、实现持续运转的总体思路,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的长效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可持续发展。

5.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程质量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6.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问责机制。省建设、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年度任务全面落实。市县政府应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竞争力。

重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产重组,逐步改变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资质等级不高、生产效率较低、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通过整合资源要素,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引导企业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一批有竞争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信托基金等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优势房地产企业和优势品牌。

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协会应为企业做好服务,了解房地产企业和会员单位在改革发展、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继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传导、维权”的基本职能,推动解决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要研究和把握房地产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及时发现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与监管部门、从业主体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市场协调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地在投资环境、项目储备与规划设计、项目策划与经营、交易设施及服务、人才培训等要素的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兰州市在全省房地产行业的龙头地位,加强市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天水、庆阳、张掖、酒泉、武威、嘉峪关、白银、平凉等市应继续保持良好的市场发展势头,着力提升开发品质,扩大市场规模,加大监管力度,优化服务环境。临夏、甘南两州应着力培育市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重点景区商业地产的规划管理。其他城市应采取措施,提高开发强度,促进市场快速发展。

(四)建租并举,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引导人们树立购买与租赁住房并重的二元化消费观念,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规章制度。依据2011年2月开始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明确各类房屋租赁业务的管理程序和税费标准,出台一系列有利于租赁行业和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强化合同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成交行为;物价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指导价格,租赁价格以基准租金为标准,允许有一定幅度的浮动,逐步形成合理的租金水平。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变单一的销售方式为租售并举的经营方式。鼓励房地产企业从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中按比例拿出一定数量的房源,以满足房屋租赁市场需求。研究调整出租普通商品住房的税收政策,降低住房租赁综合税负水平,促进居民或单位盘活存量住房。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发挥房地产经纪在提供交易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系统,将经纪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五)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提高缴存比例和基数,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群众。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的范围,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市场监管。

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房屋销售、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市场变化趋势,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公布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促使全省住房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完善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尽快开展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房交易和价格变动情况。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到2015年末,全省所有市县均应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完成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联网,提供完整的信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全省房地产交易数据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2013年底前与国家有关部委信息系统联网并定时报送数据。

(七)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提高住宅建设质量。

全面推动住宅产业化,加快房地产业优化升级。以科技为依托,大力推进节能、省地、绿色、环保的住宅产业化建设。不断加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力度,“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市州均要实现A级住宅小区终审认定零突破,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进一步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水平和施工、监理水平,逐步形成系列化开发、规模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体系,实现住宅建设的标准化、工业化、部品化和集约化。不断提高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技术,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住宅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八)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履行对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并制定监管职责、监督范围、监管目标,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方位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大格局。

1.大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监管。将资质审批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良性互动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市场主体的健康与活力,防止企业骗取资质、资格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将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及住宅建设质量、交付使用、销售行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作为日常检查的内容;对信用不良、管理差、违规行为多的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要依法采取资质降级、取缔等措施予以处理。全面提高企业信用档案的质量、规范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2.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监管措施。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强化质量保证机制,确保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通过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加大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及销售进度信息、利用假合同骗贷、支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切实搞好物业服务监督。规范引导物业管理行业,严格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推动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市场化进程。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针对性、可行性,规范物业合同管理,界定物业服务职责,加大合同履约控制管理,有效降低物业服务风险、减少服务投诉。

4.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体系,指导各地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机制,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各级房地产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培训,充实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推进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住房状况、市场供需实际及住宅产业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城镇住房建设5年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为支持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建设规划在明确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和布局的同时,应重点明确住房供应结构,细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

各地应依据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年度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提出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要求。住房建设计划应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编制城镇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多措并举,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机制。

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互相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落实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支持。省政府结合各市州、县市区年度工作任务和资金筹措能力,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费减免政策。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棚户区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明确市场与保障界限,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审查。各级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与镇(街道)建立联合审批制度。房管、民政部门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住保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取消保障,摆脱保障性住房管理“只进不退”的困境。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年度近期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控制住房建设的容积率;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具体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盘活存量土地。

(五)完善财税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按照“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效性。

(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制环境。

加强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业法制体系。“十二五”期间,出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城镇居民合理消费。

定期发布住房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城镇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新闻媒体应正确解读国家和省上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客观、公正报道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为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行风政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五”期间,各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深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扎实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办事制度、服务类型和模式、服务设施标准化,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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