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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推动责任、任务和政策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对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条按照住房保障工作“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考核组实施。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自查自评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半年考核工作在7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8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市州、县市区,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0万元,用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奖励。

第九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及效果等。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1.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建设目标任务计划的分解落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开工率和年底主体竣工率。

2.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竣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查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保障对象入住情况。

3.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许可、项目审批、施工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等项目管理程序。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土地落实及成本监控情况。

1.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总额按5%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社会融资等资金筹措情况。

2.市州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3.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监控情况。

4.落实用地计划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1.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2.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

4.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备案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1.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情况。包括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核实,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2.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地区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

3.准入退出实施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

4.动态监管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以及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

5.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五)住房保障工作廉政风险防范情况。

1.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情况。

2.对投诉举报问题核查处理情况。

3.对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性住房,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分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条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州政府相关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中央和省政府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综合考核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附件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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