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甘政办发[2009]209号 |
颁布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2.将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的职责。
1.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
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
6.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省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省管和国家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各地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国际合作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承担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承办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相关事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
(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五)环境科技与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全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的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
(八)污染防治处(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和跨市州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涉及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参与核环境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省核安全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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