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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甘政办发〔2012〕187号
颁布日期:2012-07-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18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政发〔2011〕117号)下发实施以来,通过规范矿产资源出让行为、清理注销圈而不探的探矿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措施,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目前,部分市州和县市区仍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权行政、违规重叠设置矿业权、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行为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一律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协查制度,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整装勘查区、煤炭重点勘查规划区设置小型非金属、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协查,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擅自设置采矿权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转让时,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甘政发〔2011〕117号)、《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的相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要分年度制定出让转让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招商引资时,要按照市场运行、公平交易的原则,由招商引资对象与矿业权人联系沟通,征得矿业权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以避免产生矿业权纠纷。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对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空白区的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时,必须与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协商沟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对省政府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已同意设置的采矿权,在2011年10月前已由省政府政务大厅受理申请材料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未受理的,按照市场化配置的要求公开出让。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越权引进企业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甘政发〔2012〕89号)和《关于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意见》(甘政发〔2012〕90号)要求,对招商引资企业、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的生产技术、资金实力、产业链条、开发时限、企业税收等方面设置准入门槛,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二、严格执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盗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专项清理、卫片执法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拓、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进行生产。

(三)国有地勘单位的探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与其他主体私自进行合作或转让。与省政府签订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与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进行合作勘查的具体项目,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必须在半年内开工建设;已取得探矿权的企业,无论哪种经济类型,必须按照规定的勘查时限提升勘查阶段,逾期不提升勘查阶段的,每次延续时缩减25%面积,直至探矿权灭失。

三、加强环保,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一)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勘查和开采,试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严格限制试验区探矿权新立,禁止其它生态功能区采矿权新立。对保护区设置之前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冻结、整合关闭、兼并重组等措施,逐步减少,直至全部退出。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林区的还需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环境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杜绝生态环境破坏。

(三)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四、明确责任,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落实方案,明确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治圈而不探、无证勘查、偷挖滥采、以采代探、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属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维护和监管责任,协调好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相关关系,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着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不断完善“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促进全省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好转,为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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