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6-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区,以下统称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评估认定工作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2号)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注重发掘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良好氛围。
第五条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重要内容,在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健全教育督导机构,科学、严格、有序开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省级评估验收。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八条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能低于省上规定标准,并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要确保“三个增长”,即财政性教育经费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以上。财政要在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近三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5.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政府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后,按10%比例计提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按10%比例提取教育专项资金。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6.上级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和县市区配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和农村为1∶21,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1%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5,县镇和农村为1∶16,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
3.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合理流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小学城乡教育“区域联动,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合作联盟模式,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4.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要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2015年前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2016—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3.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8%以上。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5.小学升入初中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方式: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也可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第十条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三章评估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评估认定工作,由学校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自查自评,县级政府组织评估验收,市州级政府组织复查认定。
第十二条当年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应由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查自评。自评报告报市州政府复核。市州政府复核后,于当年5月3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县级政府自评报告和市州复核报告。
第十三条省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督导评估验收,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达到义务教育均衡的县,由省政府审核后,于当年8月31日前申报国家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认定的县市区连续两年主要指标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黄牌警告;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经复查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依照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并经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政府给予表彰,并在全省通报表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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