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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教督〔2013〕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甘肃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甘政办发〔2012〕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5号)要求,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甘肃省教育厅代章)

2013年9月18日

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甘肃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甘政办发〔2012〕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将从2013年起启动全省市(州)、县(市、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的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与主要内容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旨在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对政府职责、经费投入、园所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2013—2014年重点是对各市(州)、县(市、区)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同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重点抽查。

三、督导评估原则和程序

(一)督导评估原则

1.发展性原则。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发挥督导评估导向功能,对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实施动态督导监测和评估,主要关注学前教育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幅度及增值的大小。

2.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自我检查、自我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落实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

3.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必须真实反映学前教育发展的真实情况和努力程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4.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情况,工作落实成效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二)督导评估程序

1.县(市、区)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结果分别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督导评估的自评制度,将督导评估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县级自评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任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进行全面、准确、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2.市级督导评估。市(州)政府督导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省级督导监测。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督导评估结果,每年对市州、县市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监测,并适时通报监测评估结果。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1.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纳入对市州政府教育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之中,将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评价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及表彰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2.建立并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将在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的意见反馈、限期整改和定期复查制度,以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

附件:1.附件1: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试行).doc

2.附件2:甘肃省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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